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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权责如何理清?
——访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
发表时间: 2014-06-1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崔煜晨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 骆建华
◆中国环境报记者 崔煜晨
将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交给第三方,涉及付费、风险控制、责任界定、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一系列政策机制设计和商业模式创新,业界根据实践也在纷纷探索。第三方治理到底有哪些可操作的模式?应该遵循哪些原则?怎么推动?针对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
新建项目可以委托治理,已有项目采取托管运营,区别在于环境服务公司是否拥有产权
记者:排污企业已经建设了治污设施,如何引入第三方进行治理?对于新建项目,环境服务公司能否一开始就介入?
骆建华:根据项目情况,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的“委托治理服务”型。排污企业以签订治理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新建、扩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升级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污染治理费用。在合同期内,环境服务公司通过第三方运营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减排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种是适用于已建成项目的“托管运营服务”型。排污企业以签订托管运营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已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维护升级改造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运营费用。在合同期内,环境服务公司通过第三方运营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污染减排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环境服务公司是否拥有治污设施的产权。前者拥有或者部分拥有产权,后者不拥有产权,只接受排污企业托管,负责其治污设施运营管理。
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环境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污染治理责任
记者:实施第三方治理后,排污企业遵循什么原则进行付费?如果发生了污染事故,双方如何界定和承担责任?
骆建华:污染者付费原则是第三方治理中最基础的原则。排污企业应依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合理确定减排服务价格;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向环境服务公司及时足额支付污染治理费用,购买污染治理服务。
同时,要坚持责任共担原则,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环境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污染治理责任。排污企业应确保合同约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严禁私自排放污染物;环境服务公司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要全面配合,遵循全过程控制原则。环境服务公司在进行末端治理的基础上,可为排污企业提供从工艺设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生产管理到资源综合利用的全过程服务,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记者:对于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的模式同样适用吗?
骆建华:事实上,第三方治理最好建立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我们提倡类别相同的企业集中到一个园区,方便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治理。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集中建于工业园内,以实现污染物集中排放和集中治理。对于特殊类型污染物,工业企业应实施预处理,以达到入网要求;对于一般污染物,通过园区管网集中收集,由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有偿专业化治理。
环境服务公司在接手前要进行环境诊断、治理方案设计,按效果付费可以引入第三方
记者:为确保稳定持续达标,环境服务公司还要做哪些工作?
骆建华: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合作前期,环境服务公司要进行环境诊断、治理方案设计等工作。
首先,对排污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各种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进行分析评价,针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并与排污企业沟通。
在此基础上,环境服务公司向排污企业提出各类污染物治理并达标排放的具体方案,提供污染治理服务内容和方式,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减排效果的分析、预测,并对治理费用进行初步评估和测算。
双方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和义务后,环境服务公司开始进行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对于新建、改建的工业项目,由环境服务公司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对已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项目,由环境服务公司对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和运营,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确保稳定达标。
记者:如果排污企业付费,但是服务公司却没有实现约定的效果,有什么方法进行制约?
骆建华:第三方治理模式的顺利推行,需要消除两方面的顾虑,一是排污企业对环保公司能否保证治污效果。二是环保公司对排污企业能否及时足额付费的担忧。
应该积极探索第三方支付方式,类似于“支付宝”,看到效果再付费,以保障环境服务公司的合理收益。上游企业先将治污费用存入中介机构,待确认环保公司达标排放后,再由中介机构将治污费转给环保公司,可以由银行设立专门账户。
记者:引入第三方治理后,如果排污企业和服务公司相互“勾结”,弄虚作假,怎么应对?
骆建华:将来排污企业和环保公司合作时会出现4种情况,最好的状况是两家都守法合作,按照合同约定达标治污。最差的状况是两家不合作,排污企业隐瞒污染物数值,或者两家共同欺骗环保部门。另两种情况是,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
政府对此要有对策,对于双方合作,政府按照减排的成果要给予奖励,比如在信贷或者税收方面。双方不合作、抱团作假的,要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处罚。现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是行政拘留,将来要入刑。同时,给服务企业红牌警告。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的,要根据合同理清双方责任,分别处罚。
记者:现在国家取消了对环境服务企业资质的行政审批,如何确保环境服务公司专业、规范的运行,淘汰不合格的企业?
骆建华:这是为了不给行业设“门槛”.从市场经济角度看,行政审批应该取消,不能限制服务公司进入市场。若想达标排放,排污企业在选择服务公司的时候,要考虑服务公司过去的业绩、口碑、品牌。
负面清单制度的引入将督促服务公司。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服务公司的运营成效,对未能达标排放的服务公司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对于未按期整改或恶意偷排的服务公司,可将其列入负面清单。
同时,为避免出现因第三方治理市场低价恶性竞争,导致治污企业投资不到位、技术不过关,建议针对不同类型行业,依据现有经济技术条件,按照行业污染治理平均成本和运营合理利润水平,制定工业污染治理的门槛价格,一方面可以保证污染达标排放,另一方面也可有效预防市场低价恶性竞争。
案例
集中治理易监管成本低
2007年,浙江省松阳县采用第三方治污模式,由杭州中奇环境有限公司投资建成不锈钢生产废水集中处理中心,处理工业区内不锈钢拉管企业的污水。委托治污来,废水处理中心日处理污水量从200吨扩容到1600吨,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采用第三方治污,达到了“1+1>2”的效果。一方面集中治污使不锈钢企业废水排放口由50个压缩为2个,更容易监管。另一方面,降低了治污成本。
石化企业借力提升废水治理
2006年,燕山石化与法国威立雅水务集团合作,在依托原有水处理装置和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借助威立雅的水处理技术和水务运营的管理经验,提高废水治理水平。双方合作后,污水回用装置处理能力提升了近70%,污水排放量每年减少1500万吨,污水回用做锅炉补给水,吨水直接运行费用比用新鲜水降低约2元/吨,年节约运行费用600万元以上。
上海化工园区选择治污伙伴
2001年,上海化学工业区经过招投标,选择中法水务为50年合作伙伴,为园区企业提供从供水到污水收集处理的一整套水务服务。2003年1月,一期工程开始接纳废水,用户包括英国石油公司、德国拜耳、巴斯夫以及一些国内大型化工企业如中石化等。
在每一期扩建时,中法水务都要充分了解工业用户的废水特点,针对扩建的处理设施和处理工艺严格设计规划,确保出水稳定达标。
第三方治理权责如何理清?
——访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
发表时间: 2014-06-1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崔煜晨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 骆建华
◆中国环境报记者 崔煜晨
将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交给第三方,涉及付费、风险控制、责任界定、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一系列政策机制设计和商业模式创新,业界根据实践也在纷纷探索。第三方治理到底有哪些可操作的模式?应该遵循哪些原则?怎么推动?针对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
新建项目可以委托治理,已有项目采取托管运营,区别在于环境服务公司是否拥有产权
记者:排污企业已经建设了治污设施,如何引入第三方进行治理?对于新建项目,环境服务公司能否一开始就介入?
骆建华:根据项目情况,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的“委托治理服务”型。排污企业以签订治理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新建、扩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升级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污染治理费用。在合同期内,环境服务公司通过第三方运营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减排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种是适用于已建成项目的“托管运营服务”型。排污企业以签订托管运营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已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维护升级改造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运营费用。在合同期内,环境服务公司通过第三方运营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污染减排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环境服务公司是否拥有治污设施的产权。前者拥有或者部分拥有产权,后者不拥有产权,只接受排污企业托管,负责其治污设施运营管理。
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环境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污染治理责任
记者:实施第三方治理后,排污企业遵循什么原则进行付费?如果发生了污染事故,双方如何界定和承担责任?
骆建华:污染者付费原则是第三方治理中最基础的原则。排污企业应依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合理确定减排服务价格;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向环境服务公司及时足额支付污染治理费用,购买污染治理服务。
同时,要坚持责任共担原则,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环境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污染治理责任。排污企业应确保合同约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严禁私自排放污染物;环境服务公司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要全面配合,遵循全过程控制原则。环境服务公司在进行末端治理的基础上,可为排污企业提供从工艺设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生产管理到资源综合利用的全过程服务,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记者:对于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的模式同样适用吗?
骆建华:事实上,第三方治理最好建立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我们提倡类别相同的企业集中到一个园区,方便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治理。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集中建于工业园内,以实现污染物集中排放和集中治理。对于特殊类型污染物,工业企业应实施预处理,以达到入网要求;对于一般污染物,通过园区管网集中收集,由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有偿专业化治理。
环境服务公司在接手前要进行环境诊断、治理方案设计,按效果付费可以引入第三方
记者:为确保稳定持续达标,环境服务公司还要做哪些工作?
骆建华: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合作前期,环境服务公司要进行环境诊断、治理方案设计等工作。
首先,对排污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各种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进行分析评价,针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并与排污企业沟通。
在此基础上,环境服务公司向排污企业提出各类污染物治理并达标排放的具体方案,提供污染治理服务内容和方式,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减排效果的分析、预测,并对治理费用进行初步评估和测算。
双方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和义务后,环境服务公司开始进行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对于新建、改建的工业项目,由环境服务公司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对已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项目,由环境服务公司对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和运营,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确保稳定达标。
记者:如果排污企业付费,但是服务公司却没有实现约定的效果,有什么方法进行制约?
骆建华:第三方治理模式的顺利推行,需要消除两方面的顾虑,一是排污企业对环保公司能否保证治污效果。二是环保公司对排污企业能否及时足额付费的担忧。
应该积极探索第三方支付方式,类似于“支付宝”,看到效果再付费,以保障环境服务公司的合理收益。上游企业先将治污费用存入中介机构,待确认环保公司达标排放后,再由中介机构将治污费转给环保公司,可以由银行设立专门账户。
记者:引入第三方治理后,如果排污企业和服务公司相互“勾结”,弄虚作假,怎么应对?
骆建华:将来排污企业和环保公司合作时会出现4种情况,最好的状况是两家都守法合作,按照合同约定达标治污。最差的状况是两家不合作,排污企业隐瞒污染物数值,或者两家共同欺骗环保部门。另两种情况是,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
政府对此要有对策,对于双方合作,政府按照减排的成果要给予奖励,比如在信贷或者税收方面。双方不合作、抱团作假的,要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处罚。现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是行政拘留,将来要入刑。同时,给服务企业红牌警告。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的,要根据合同理清双方责任,分别处罚。
记者:现在国家取消了对环境服务企业资质的行政审批,如何确保环境服务公司专业、规范的运行,淘汰不合格的企业?
骆建华:这是为了不给行业设“门槛”.从市场经济角度看,行政审批应该取消,不能限制服务公司进入市场。若想达标排放,排污企业在选择服务公司的时候,要考虑服务公司过去的业绩、口碑、品牌。
负面清单制度的引入将督促服务公司。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服务公司的运营成效,对未能达标排放的服务公司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对于未按期整改或恶意偷排的服务公司,可将其列入负面清单。
同时,为避免出现因第三方治理市场低价恶性竞争,导致治污企业投资不到位、技术不过关,建议针对不同类型行业,依据现有经济技术条件,按照行业污染治理平均成本和运营合理利润水平,制定工业污染治理的门槛价格,一方面可以保证污染达标排放,另一方面也可有效预防市场低价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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